欢迎进入18入口大象大象_新永久伊甸院福利院成人_秘密入口3秒自动进入甸园

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
欢迎访问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!
沈阳市考试院
当前位置 :首页>办事服务>违纪违规公示
诚信考试|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宣传系列短片(一)
2021-04-14

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(一)

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

根据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)第六条,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,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:

(一)携带通讯工具、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,经提醒仍不改正的;

(二)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、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;

(三)在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;

(四)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,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,经提醒仍不改正的;

(五)未用规定的纸、笔作答,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;

(六)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,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
(七)将试卷、答题卡、答题纸带出考场的;

(八)故意损坏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、电子化系统设施的;

(九)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,经提醒仍不改正的;

(十)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。

沈阳市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,坚守诚信之本,共护考试公平。

0
沈阳市考试院
横峰县| 治多县| 乳山市| 屏东县| 鄯善县| 华池县| 高安市| 台北市| 蓝山县| 桐城市|